江蘇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0號)
作者:來源: 點擊數: 876發布時間:2012年7月26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江蘇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
第20號
《江蘇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已于2003年6月9日經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頒布施行。
省長 梁保華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對經濟貧困地區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做好突發事件處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一線工作人員給予特殊補助和必要的生活照顧,提供必需的防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