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防控甲型HINI流感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的通知
作者:來源: 點擊數: 760發布時間:2012年7月26日
蘇食藥監械〔2009〕216號 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局認證審評中心、省醫療器械檢驗所: 為做好甲型HINI流感有關防控工作,確保甲型HINI流感防控所需醫療器械盡快上市,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我局組織制定了《江蘇省防控甲型HINI流感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江蘇省防控甲型HINI流感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 第一條 為做好甲型HINI流感防控工作,確保甲型HINI流感防控所需醫療器械盡快上市,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等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于甲型HINI流感防控的應急所需。涉及產品應在我國境內尚無同類產品上市,或雖在我國境內已有同類產品上市,但產品供應不能滿足市場需要。 第三條 擬申請甲型HINI流感防控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的(以下簡稱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申請人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先行提交綜述資料及相關說明,并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確認。 第四條 本程序啟動后,本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技術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和本程序規定,開展相關醫療器械的注冊檢測、質量管理體系考核、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批等工作。 第五條 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的申請,應符合《醫療器械生 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和《體外診斷 試劑注冊管理辦法》等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 對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省、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受理后,應當在申請受理單上標記“應急審批”字樣。 第七條 對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申報資料,各審查流轉部門自受理后應在規定時限內指定專人負責流轉。 第八條 第一類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所在地級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書面告知,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及時簽收《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表》。 第九條 第一類應急審批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受理后,有關地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決定。 第十條 第二類、第三類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申辦或變更申請。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在7日內(3日內完成技術審評,2日內組織開展現場檢查,2日內完成行政審批)做出是否予以核發或變更《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一條 對于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省醫療器械檢驗所應當在接收樣品后24小時內組織開展注冊檢測,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 對于應急審批醫療器械,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在 接到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考核申請后,應當在2日內組織開展現場考核工作,并及時出具質量管理體系考核報告。 第十三條 第二類應急審批醫療器械注冊申請受理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8日內(5日內完成技術審評,3日內完成行政審批)做出是否予以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決定。